:::
最新消息

[鑑定訊息公告]
112/2/8 111學年度第2學期高雄鑑輔分區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說明會活動紀實

發佈人員:特教中心|公告日期:2023/2/9

一、研習日期:112年2月8日

二、研習時間:09:00-12:10

三、研習地點: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和平校區)行政大樓6樓第三會議室

四、研習講師:莊筱珍助理、許純蓓助理

五、活動內容:

1. 本中心辦理「111學年度第2學期高雄鑑輔分區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提報鑑定工作說明」,由莊筱珍、許純蓓助理說明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工作辦理方式,強化分區大專校院身心障礙鑑定工作業務承辦人員鑑定知能,俾利協助與推展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事宜,本次共有52名各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員報名參加。

2. 說明在大專院校鑑定之理由必要性,並講述各個障別的案例: (1)聽覺障礙;(2)身體病弱;(3)情緒行為障礙;(4)肢體障礙。透過案例分享去說明鑑定主要在看學生在校學習或生活是否有特殊需求。有些學生在成長過程中,可能發展自己的學習替代方案或生活的補償作用,而不需再持有特教身份。

3. 提醒鑑定工作業務承辦人員衛生福利部與教育部所頒布的鑑定證明有所區別。

4. 提醒鑑定作業程序之提報時間為每學年度分上、下學期2梯次辦理。每學期會有書審、初審及陳述意見,也提醒學員書審結果如有資料補件,應盡量提供以利委員研判學生是否有特教需求。

5. 提醒3/20之後皆須發函公文至分區受理備查,相關資料涉及個資請以掛號或宅急便方式另寄。

6. 已有身分者需再次注意(1)特教生鑑定證明逾期未超過一年者得以已有身分者再次提報;(2)校期到大一,如大一時休學,復學後仍為大一,仍視為「已有身分者」;(3)效期到高中階段,應屆大一提報時仍視為「已有身分者」。

7. 提醒以下身分者須以新鑑定學生身分再次提報(1)放棄身分再提報者;(2)前次判為疑似生;(3)前次判為非特生;(4)特教生鑑定證明逾期超過一年者

8.          說明已有身分者及新鑑定學生所需檢附之資料,帶領學員閱覽「檢附資料一覽表」,確認各障別需要檢附的資料有哪些,而每項資料有什麼細節需要注意,例如:智能障礙新鑑定學生,需繳交適應行為評量系統第二版(成人版)及18歲前智力低下適應欠佳證明,也提醒學員,有時候醫院端的心理衡鑑報告會包含魏氏智力、適應行為評量系統或是貝克量表等,建議可以再上傳到對應的欄位中。

9. 提醒表單填寫-動作功能評估表須由評估醫師或治療師填寫或由學校聘請之物理/職能治療師填寫,並應有評估人員核章。

10.陳述意見程序注意事項:(1)依據教育部函公告時程辦理,陳述意見須檢附陳述意見書及發函至鑑輔分區;(2)除上述程序外,各校須在通報網上提出陳述意見之操作,完成線上作業,各鑑輔分區始能於通報網上獲得資訊,經陳述意見會議後更正鑑定審議情形。

11.補發、換發或撤銷鑑定證明書,提醒學員依正確行政流程辦理,發函至教育部,注意務必保護學生個資,公文注意事項:(1)請將申請書另外彌封當公文附件(不用密件發文);(2)應循正式公文程序發文(請勿以電子送文,請勿直接寄送學務特教司特教科)。

12.鑑定證明已過期處理方式:(1)系統判定:SEN系統會將過期之「特教生」改為「非特生」,並於每年2/1或8/1進行移除,如適用期限至1/31,隔日2/1將列為非特生,半年後8/1進行移除。同理若適用期限為7/31則8/1為非特生、隔年2/1移除;(2)列為上述非特生及移除前的時間,將寄信通知學校。

13.大專鑑定優化實施對象與流程:(1)對象包括六類障別學生(智能障礙、自閉症、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腦性麻痺、多重障礙);(2)學校端審查:是否持有效證明(若未持有請走【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鑑定作業流程】) ;(3)由學校至系統申報(填寫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優化申請書與上傳有效鑑定證明);(4) 分區審查:是否為有效鑑輔會證明及相關資料(若未持有請走【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鑑定作業流程】) (5)大專複審會議審議教育部鑑輔會議決。

14.提醒持有學習障礙證明,非納入優化程序。若多重障礙中包含學習障礙、情緒行為障礙、身體病弱、其他障礙之一,不能進入優化程序,應循【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鑑定作業流程】提報鑑定。

15.優化流程需檢附之前一階段或前二階段之鑑輔會證明,提醒學員務必協助學生申請之,高中端可以透過國教屬鑑定中心或詢問六都市政府教育局特教科。

16. 提醒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的相關操作說明:學生資料維護、鑑定操作(包含相關表件下載區、提報鑑定操作、優化提報操作)。

相關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