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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訊息公告]
111/8/30 111學年度第1學期高雄鑑輔分區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說明會活動紀實

發佈人員:特教中心|公告日期:2022/9/1

一、研習日期:111年8月30日

二、研習時間:09:00-12:10

三、研習地點: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和平校區) 行政大樓十樓國際會議廳

四、研習講師:許純蓓助理、莊筱珍助理

五、活動內容:

  1. 本中心辦理「111學年度第1學期高雄鑑輔分區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說明會」,由許純蓓助理、莊筱珍助理說明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工作辦理方式,強化分區大專校院身心障礙鑑定工作業務承辦人員鑑定知能,俾利協助與推展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事宜,本次共有40名各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員報名參加。
  2. 說明大專學生鑑定的意義。分別以聽覺障礙、身體病弱、情緒行為障礙、肢體障礙四種障別的個案作為範例,說明鑑定主要視學生是否有學習需求、生活需求而定。
  3. 介紹學校及分區的鑑定作業程序,請各校注意鑑定作業時間,以完成線上資料,分區會檢查資料,進行鑑定作業:(1)提報資料之檢核與會議召開;(2)召開書審會議;(3)召開初審會議;(4)召開陳述會議;(5)鑑定證明開立。提報學生作業說明:各校辦理函送各類清冊、新鑑定學生資料、撤銷提報等皆須發函至分區受理備查。
  4. 111學年度鑑定時程表:鑑定申請8/29-10/3、書審10/4-10/17、初審10/31-11/13、陳述意見12/1-12/28。
  5. 說明學生身份的差異:特教生(前一次鑑定通過且證明在有效期限內)、鑑定證明過期一年內提報者視為「已有身分者」;新鑑定(首次提報鑑定)、被判定為疑似生、非特生(前一次鑑定不通過)、放棄生再提報、鑑定證明已過期超過一年者屬「新鑑定學生」。也特別提醒高中的鑑定會適用到大專一年級,若是有學生修退學或轉校,只要他的學籍是大專一年級,仍然適用。
  6. 鑑定申請書務必使用最新版本,學生需親筆簽名,未滿20歲之學生,需有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簽名(本學期開始不用勾選同意或不同意欄位,一律視為同意),註記時間、各校業務承辦人與單位主管核章。上述皆符合視為有效之鑑定申請書,無效者分區將不予受理。
  7. 新鑑定學生各類共同必檢附資料:(1)大專院校特殊教育學生鑑定申請書;(2)大專院校特殊教育鑑定綜合評估報告;(3)鑑定摘要表;(4)醫療資料;(5)輔導紀錄等。
  8. 帶領學員檢視資料檢附一覽表,說明六個月醫療診斷、一年內心理衡鑑、輔導記錄及各項相關評量測驗、動作功能評估、視覺功能及生活適應概況調查表等項目。新鑑定學生如為學障、自閉、智能障礙,需檢附魏氏兒童智力量表者,僅需上傳魏氏封面頁即可;智能障礙學生須檢附適應行為評量系統第二版(成人版)及18歲前智力低下適應欠佳證明(如:成績單)。
  9. 身體病弱、肢體障礙者若僅有暫時適應體育需求,但無其他特教需求者,應再審慎評估是否為特殊教育學生,是否能回歸學校規定辦理相關協助作業。
  10. 提醒注意111學年度第1學期提報截止時間為111/10/3/23點59分,截止時間前無檢附有效鑑定意願書,自動由系統「不予受理」該筆提報申請;分區書審前(111/10/3/23點59分)可檢附撤件申請書,若進入書審階段則不能撤件。
  11. 接受鑑定結果與鑑定簽領清冊注意事項:(1)請先確認通報網上鑑定結果學生與提報學生是否一致;(2)非特殊教育學生由學校接收後自動異動於特教通報網;(3)鑑定證明簽領清冊正本留校備查,通知未領取之鑑定證明應繳回各分區;(4)簽領期間應宣導學生妥善保管,避免遺失(資教可保留鑑定證明影本讓學生申請用)。也提醒外籍生不會有鑑定證明書,除了無法提供獎補助金、學費減免及升學管道,補助經費仍可提供其他輔導服務
  12. 自110學年度起,申請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者,可不限於鑑定時程期間,由教育部學特司受理與審核,每學期放棄統計人數與障別將於上下學期鑑輔會業務報告說明。注意發文至教育部,系統上也要送出發文等相關資料,待教育部回文同意,系統上再登錄回文時間,始得生效。
  13. 補發、換發或撤銷鑑定證明書,提醒學員依正確行政流程辦理,發函(公文上不可出現學生姓名、不可用密件發文、勿以電子送文)至教育部,請勿直接寄送學務特教司特教科。若需協助學生換補發高中職階段鑑輔會證明,請直接將申請表件紙本(須有家長或法定代理人簽名及蓋章)及公文以掛號方式函送「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鑑定中心」,若為五都學校請逕向五都教育局處特教科聯繫辦理(提醒台南仍需送至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鑑定中心)。
  14. 若是各校辦理學費減免時間尚未收到鑑輔會證明,可列印特教通報網鑑定結果畫面,提供學校申請學雜費減免。
  15. 鑑定證明已過期之處理方式:(1)提報鑑定:依「已有身分者」檢附所需資料進行提報;(2)系統判定:SEN系統會將過期之特教生改為非特生,並於每年2/1或8/1進行移除;(3)列為上述非特生及移除前的時間,將寄信通知學校。
  16. 大專鑑定優化實施作業說明:(1)專業量能運用於實務現場;(2)鑑定通過率均逾九成;(3)免實施相關測驗評量;(4)學校減少檢附資料,分區直接審核。
  17. 大專鑑定優化實施對象: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腦性麻痺、多重障礙、自閉症。進行優化的六類障別學生,鑑輔會證明適用期限統一開至「大專院校含研究所」。
  18. 多重障礙中若包含學習障礙、情緒行為障礙、身體病弱、其他障礙之一,則不能進入優化程序,應循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鑑定作業流程提報鑑定。此外,多重障礙若包含智能障礙或自閉症,也需要前兩階段的鑑輔會證明。
  19. 提報鑑定介面說明,針對學生提報進行操作說明,並包含優化之系統申請操作方式,此外,也說明放棄身份的學生在系統上如何操作,並注意填寫發文日期以及教育部同意的公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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