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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訊息公告]
110/8/12 110學年度第1學期高雄鑑輔分區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說明會活動紀實

發佈人員:特教中心|公告日期:2021/8/12

一、研習日期:110年8月12日

二、研習時間:09:00-12:10

三、研習地點: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和平校區) 特教大樓7411室

四、研習講師:莊筱珍助理、許純蓓助理

五、活動內容:

  1. 本中心辦理「110學年度第1學期高雄鑑輔分區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說明會」,由莊筱珍、許純蓓助理說明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工作辦理方式,強化分區大專校院身心障礙鑑定工作業務承辦人員鑑定知能,俾利協助與推展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事宜,本次共有42名各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員報名參加。
  2. 介紹各單位鑑定作業程序,各校鑑定作業程序,以完成線上資料,分區會檢查資料,進行鑑定作業:(1)提報資料之檢核與會議召開;(2)召開書審會議;(3)召開初審會議;(4)召開陳述會議;(5)鑑定證明開立。
  3. 提醒注意110學年度第1學期提報時間在8/30-10/1,10/2可上傳撤件申請書。
  4. 提報個案稱之「新鑑定學生」指(1)未持有上述證明;(2)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但未曾有任一教育階段鑑定證明;(3)在高中或大專階段曾被判為非特殊教育學生;(4)欲申請新障礙類別(無持有高中階段(含)以上,或七技、五專學制國中(含)以上新障礙類別之鑑定證明)。
  5. 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鑑定綜合評估報告修正,刪除四、初步研判第四項目:具有特殊教育學生資格但自願放棄特教有關服務,請於特教通報網上傳放棄聲明書。
  6. 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基準與研判原則,新增「備註」:智能障礙及肢體障礙;新增「操作型定義」: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原:操作型定義→備註)。
  7. 新鑑定學生如為學障、自閉、智能,需檢附魏氏兒童智力量表者,僅需上傳魏氏封面頁即可。
  8. 針對「先天性心臟病在高中職階段是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但在大專校院階段就無法再取得特殊教育學生身分一事」釋疑,並提供法規上對於「特殊需求學生」及「身體病弱」的定義做說明,此外,在鑑定會議上將有專家(醫生)判讀,大專校院也提供各類其他支持系統,一切回歸學生在學習上是否特殊需求,應將特教資源留給真正需要特教服務的特殊需求學生。
  9. 鑑定申請書務必使用最新版本申請書,學生需親筆簽名,未滿20歲之學生,需有家長或監護人簽名,並注意需勾選同意或不同意欄位及註記時間、各校業務承辦人與單位主管核章。上述皆符合視為有效之鑑定申請書,無效者分區將不予受理。
  10. 教育部大專校院撤銷提報作業規定說明、撤銷鑑定提報切結書(刪除第二項理由)、撤銷陳述意見提報切結書(刪除第一及第二項理由)、刪除「撤銷放棄身分提報切結書」。
  11. 大專校院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流程修正,自110學年度起,申請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者,可不限於鑑定時程期間,由教育部學特司受理與審核,每學期放棄統計人數與障別將於上下學期鑑輔會業務報告說明。
  12. 補發、換發或撤銷鑑定證明書,提醒學員依正確行政流程辦理,發函至教育部,注意務必保護學生個資。若需協助學生換補發高中職階段鑑輔會證明,請直接將申請表件紙本(須有家長或法定代理人簽名及蓋章)及公文以掛號方式函送「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鑑定中心」,若為六都學校請逕向六都教育局處特教科聯繫辦理。
  13. 重申為求用詞一致,「障礙待確認學生」統一改成「疑似生」(依據104年6月23日「103學年度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第2次會議紀錄」。
  14. 依據110年4月12日社家障字第1100700453號函,衛生福利部發給身心障礙手冊分為有效期及無註記效期之證明,明定身心障礙情況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免重新鑑定者,或是101年7月11日前原執舊制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經換發新制證明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可核(換)發無註記效期之身心障礙證明。
  15. 基於鑑定通過率均逾九成,預告將於110學年度第2學期,針對六類障礙類別(智能、自閉、視覺、聽覺、腦麻、多重)進行優化流程,執行方式待本學期研議。
  16. 提報鑑定系統,110學年度第1學期新通報網正式上線,各類鑑定表單可在登錄介面中即可下載,無須登錄帳號。
  17. 提醒資教老師登錄新通報網使用完畢後,請自行登出帳號,已確保資安,系統不會自行登出。
  18. 上傳鑑定資料後,系統將顯示已上傳資料,但請資教老師仍依各障礙類別鑑定檢附資料一覽表,再次查核需上傳的各項資料,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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