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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訊息公告]
113/1/19 112學年度第2學期高雄鑑輔分組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說明會活動紀實

發佈人員:特教中心|公告日期:2024/1/22

一、研習日期:113年1月19日

二、研習時間:09:00-12:10

三、研習地點: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和平校區) 行政大樓六樓第三會議室

四、研習講師:許純蓓助理、莊筱珍助理

五、活動內容:

  1. 本中心辦理「112學年度第2學期高雄鑑輔分組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說明會」,由莊筱珍助理、許純蓓助理說明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工作辦理方式,強化分組大專校院身心障礙鑑定工作業務承辦人員鑑定知能,俾利協助與推展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事宜,本次共有51名各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員報名參加。
  2. 因應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及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等法規修訂,修正「分組」、「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及刪除「監護人」名詞;此外,根據特教法第六條第四項,每個鑑定階段的會議召開與結果都須通知學生本人、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
  3. 修正申訴提請其間為通知送達之次日起30日(原20日)。
  4. 提醒鑑定工作業務承辦人員衛生福利部與教育部所頒布的鑑定證明有所區別。
  5. 介紹學校及分組的鑑定作業程序,請各校注意鑑定作業時間,以完成線上資料,分組會檢查資料,進行鑑定作業:(1)提報資料之檢核與會議召開;(2)召開書審會議;(3)召開初審會議;(4)召開陳述會議;(5)鑑定證明開立。提報學生作業說明:各校辦理函送各類清冊、新鑑定學生資料、撤銷提報等皆須發函至分組受理備查。
  6. 112學年度第2學期鑑定時程表:鑑定申請2/15-3/20、書審3/21-3/31、初審4/12-4/21、陳述意見5/8-6/2。
  7. 說明學生身份的差異:特教生(前一次鑑定通過且證明在有效期限內)、鑑定證明過期一年內提報者視為「已有身分者」;新鑑定(首次提報鑑定)、被判定為疑似生、非特生(前一次鑑定不通過)、放棄生再提報、鑑定證明已過期超過一年者屬「新鑑定學生」。也特別提醒高中的鑑定會適用到大專一年級,若是有學生修退學或轉校,只要他的學籍是大專一年級,仍然適用。
  8. 鑑定申請書務必使用最新版本,學生需親筆簽名,未滿18歲之學生,需有法定代理或實際照顧者簽名,註記時間、各校業務承辦人與單位主管核章。上述皆符合視為有效之鑑定申請書,無效者分組將不予受理。
  9. 新鑑定學生各類共同必檢附資料:(1)大專院校特殊教育學生鑑定申請書;(2)大專院校特殊教育鑑定綜合評估報告;(3)鑑定摘要表;(4)醫療資料;(5)輔導紀錄等。
  10. 帶領學員檢視資料檢附一覽表,說明六個月醫療診斷、心理衡鑑報告修正為二年內、輔導記錄及各項相關評量測驗、動作功能評估新增評估單位、視覺功能及生活適應概況調查表等項目。
  11. 新鑑定「智能障礙學生」須檢附適應行為評量系統第二版(成人版)及18歲前智力低下適應欠佳證明(如:成績單),或新增文蘭適應行為量表第三版,並自113學年度起實施併用上述兩量表(與適應行為評量系統第二版(成人版)擇一施測)。
  12. 身體病弱、肢體障礙者若僅有暫時適應體育需求,但無其他特教需求者,應再審慎評估是否為特殊教育學生,是否能回歸學校規定辦理相關協助作業。
  13. 提醒注意112學年度第2學期提報截止時間為113/3/20/23點59分,截止時間前無檢附有效鑑定意願書,自動由系統「不予受理」該筆提報申請;分組初審前(113/4/11/23點59分)可檢附撤件申請書,若進入初審階段則不能撤件。
  14. 接受鑑定結果與鑑定簽領清冊注意事項:(1)請先確認通報網上鑑定結果學生與提報學生是否一致;(2)非特殊教育學生由學校接收後自動異動於特教通報網;(3)鑑定證明簽領清冊正本留校備查,通知未領取之鑑定證明應繳回各分組;(4)簽領期間應宣導學生妥善保管,避免遺失(資教可保留鑑定證明影本讓學生申請用)。也提醒外籍生不會有鑑定證明書,除了無法提供獎補助金、學費減免及升學管道,補助經費仍可提供其他輔導服務。
  15. 自110學年度起,申請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者,可不限於鑑定時程期間,由教育部學特司受理與審核,每學期放棄統計人數與障別將於上下學期鑑輔會業務報告說明。注意發文至教育部,系統上也要送出發文等相關資料,待教育部回文同意,系統上再登錄回文時間,始得生效。
  16. 補發、換發或繳銷鑑定證明書,提醒學員依正確行政流程辦理,發函(公文上不可出現學生姓名、不可用密件發文、勿以電子送文)至教育部,請勿直接寄送學務特教司特教科。若需協助學生換補發高中職階段鑑輔會證明,請學生目前就讀學校協助學生直接將申請表件紙本(須有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簽名及蓋章)及公文以掛號方式函送「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鑑定中心」,若為五都學校請逕向五都教育局處特教科聯繫辦理(提醒台南仍需送至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鑑定中心)。
  17. 若是各校辦理學費減免時間尚未收到鑑輔會證明,可列印特教通報網鑑定結果畫面,提供學校申請學雜費減免。
  18. 鑑定證明已過期處理方式:(1)系統判定:SEN系統會將過期之「特教生」改為「非特生」,並於每年2/1或8/1進行移除,如適用期限至1/31,隔日2/1將列為非特生,半年後8/1進行移除。同理若適用期限為7/31則8/1為非特生、隔年2/1移除;(2)列為上述非特生及移除前的時間,將寄信通知學校。
  19. 大專鑑定優化實施對象與流程:(1)對象包括六類障別學生(智能障礙、自閉症、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腦性麻痺、多重障礙);(2)學校端審查:是否持有效證明(若未持有請走【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鑑定作業流程】) ;(3)由學校至系統申報(填寫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優化申請書與上傳有效鑑定證明);(4) 分組審查:是否為有效鑑輔會證明及相關資料(若未持有請走【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鑑定作業流程】) (5)大專複審會議審議教育部鑑輔會議決。
  20. 提醒持有學習障礙證明,非納入優化程序。若多重障礙中包含學習障礙、情緒行為障礙、身體病弱、其他障礙之一,不能進入優化程序,應循【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鑑定作業流程】提報鑑定。優化流程需檢附之近一教育階段或近二教育階段之鑑輔會證明,提醒學員務必協助學生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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