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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花絮 》113年全國大專新進資教人員工作研習-專題演講
113年全國大專新進資教人員工作研習-專題演講

一、日期:113年8月26日

二、時間:10:50-12:20

三、地點:臺中市西區健行路1049號(金典酒店)-13樓金典廳

四、活動內容:

  1. 本課堂由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周台傑教授主持,國立臺中教育大學特殊教育學系洪榮照教授主講,主題為「特殊教育法修正後大專校院需調整措施及相關辦法」。洪教授為大家說明與特教工作相關的修法條文內容,最重要的是特殊教育推行為委員會從原本的「得成立」改為「應成立」、合理調整的限度,以及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的個別化支持計畫(Individualized Support Plan,簡稱ISP)訂定的細則。
  2. 特教法自民73年初次立法以來經過多次修法,最初只有適用於國小,如今已經延伸到了學前、國、高中及大專,未來會繼續擴展到終身學習的領域中。我國近幾十年來特殊教育的辦理進步有目共睹,86年IEP正式入法,98年大修,112年又做了調整,感謝教育部司長的指導與帶領。特殊教育法第35條,經修改由「得成立」改為「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為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強化了專責機構的成立。
  3. 過去特推會多放在學校諮商中心下,如今獨立出來後可以成為強大的著力點,強化整個支持體系的運作,讓所有的運作、資訊、數據都公開透明化。專責機關如特推會應該被納入學校的組織章程中,來保障學生的普特融合、權利保障、轉銜和終身學習。
  4. 特推會的人員應由校長指派學校中的一級主管兼任特推會主席,定期開會,將責任與應辦理事項寫進組織規程中,對於學生、家長與教師的需求和協助進行滾動式修正。主管的協調與溝通督導會是吃重的工作職責。至於人員的迴避規定,請參照行政程序法32-33條。
  5. 評估人員、評鑑、ISP特殊教育方案:評估人員和輔導人員應有相關合格證照,每五年換發,且有研習與實際操作時數之要求,目的是為了保障權益,提升專業服務品質,推薦輔導人員在職進修。相關辦法請參照《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112.12.21)。
  6. ISP作為個別化支持計畫,應在學生完成選課後的一個月內訂定,邀請學生、家長與授課教師共同參與,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落實學生的各項權利。ISP包含了學習、生活、心理、生涯規劃等多面向,應從學生入學後就針對生涯開始慢慢規劃,而非等到大四快畢業才開始。ISP計畫因是個別化的訂定,資料需要做好保密與適當保存,鑑定評估每四年進行一次,資料則要保存十年。即使學生中途轉學或休學,也要將資料妥善保存。
  7. 諮商輔導人員須提供三級預防輔導的協助,避免特教生被排除在外,盡可能在大專中推動普特融合,積極協助學生主動面對問題。但也要注意輔導人員並非醫療人員,美國依照《941-42公法》(1975)將學生的需求分為不同的程度,如果學生的問題是短期適應,可先由學校輔導人員進行諮商,若是長期顯著的困難,才由特教單位介入。
  8. 合理性調整應注意「不造成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確保特教生可以享有或行使自己的權利,且不會損害進行調整的單位的核心功能,關於如何合理的調整,國家人權委員會有編寫《身心障礙者合理調整參考指引》,工作人員可參考此書進行引導。特教法的修法,參照了國際公約對人權的重視,盡量排除歧視性的對待,以及關於考試輔具的應用,讓身障者擁有和一般人相同的競爭條件。
  9. 主持人周台傑教授進行總結,在現行法規修改與學生強調自身權益的時空背景下,學生的參與、表意、資料保存年限都有法規規定,新的特教法著重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已經將其內化為國內法,建議以使用輔具為優先,而非特殊設計的環境。大專校院環境和對學生較為保護之中小學不同,能多方地推動普特融合,且可培養學生的獨立自主能力,免得讓學生陷入「輔導越多,功能越弱」的窘境。輔導人員也需注意申訴辦法有修正,在輔導學生的同時,也要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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