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教育部113年1月5日臺教學(四)第1120130640號函辦理。
貳、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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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相關法規認識申訴之行政程序,提升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員對校園法律及認知通譯專業知能,並透過實例分享,強化資源教室輔導員對申訴處理之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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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進輔導員對於法治素養之知能,瞭解青少年法律誤區與自保作法。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二、承辦單位: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肆、時間、地點及參加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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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13年7月4日(星期四)09:0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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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和平校區)行政大樓六樓第三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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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高雄鑑輔分區、屏東鑑輔分區及臺南鑑輔分區之大專校院特殊教育輔導人員依報名先後次序錄取,惟新進輔導人員(資源教室輔導老師到任未滿1年者,請於報名時備註說明)可優先錄取。若尚有名額,將依序錄取其他鑑輔分區之大專校院特殊教育輔導人員,名額60人。
伍、活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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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蔡明富主任邀請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鄭浩宇業務專員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主任調查保護官吉靜如主任一同分享,目的在從相關法規認識申訴之行政程序,提升大專校院資源中心輔導員對校園法律及認知通譯專業知能,並透過實例分享,強化資源教室輔導員對申訴處理之了解;另增進輔導員對於法治素養之知能,瞭解青少年法律誤區與自保作法。本次研習地點在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和平校區)行政大樓六樓第三會議室,共有71人報名參加、錄取71人、實到5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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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堂課鄭浩宇業務專員以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更名作為開頭,接續講述主管機關提供之特教支持服務及學校對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特殊教育支持服務,鄭業務專員強調ISP要記載清楚且做確實。首先分享主管機關提供之特教支持服務,指出主管機關提供的支持服務是間接地轉達給授課教授,其中分為三個項目:(1)評量支持服務、(2)教學支持服務、(3)行政支持服務。接著講述學校對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其服務是從事前評估到實際操作、調整等一整套的服務。(1)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體育課程設備或器材調整之6S架構(尺寸、聲音、表面、速度、支持、按鍵),其服務只限於學校裡的活動、(2)適性教材服務:點字及有聲書等、(3)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包括錄音、代抄筆記等,而近幾年推薦使用聽打大過於手語翻譯、(4)復健服務:指幫助學生回歸社會的功能性動作訓練、(5)家庭支持服務:晤談、個案輔導等、(6)適應體育服務:以融合為優先、(7)校園無障礙環境:通用設計為主,包括規劃路線、人力支援、輔具等,新增了防災的無障礙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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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堂課鄭浩宇輔導專員分享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從特殊教育法講到特教申評會再到申述流程,其特教申評管道分為主管機關、特教學校及普通學校(含大專校院),鄭輔導專員特別強調大學特教生申訴是依照普通學校的流程,再額外多至少兩個與其特教障別相關的人員出席開會。接續提到四項常見誤解,其為特教法沒有保證的部分:不用出席或上課遲到、40分及格或保證及格、不用交作業或不用考試、保證畢業或保證就業。再來講述到合理調整應先考慮學生急迫需求,協助學生達成學習目標,調整前也應先評估是否過度或不當負擔。其中鄭輔導專員引用五個申述的假想案例和與會者進行討論,強化與會者對申述處理之瞭解。接著簡單介紹完通譯、表意權及知情同意權後,介紹了11種身心障礙及其修法內容,例如腦麻鑑定由醫師診斷改為「專科」醫師等。最後講到認知通譯最重要的三個部份為(1)了解對方語言、(2)準確且有效傳達、(3)公正中立,藉此以達到有效的雙向傳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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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堂課由吉靜如調查保護官以大學生人際關係、數位性暴力、法律自保及實務分享為主題,向大家分享經驗。首先,帶出「新世代的輔導管教困境」,提出了很多老師與學生之間可能會發生的問題:(1)CRC兒童公約的影響,學生主張自身的人權,過度擴張自身人權,將自身犯的錯合理為自身人權的伸張,進而威脅或是傷害老師;(2)身心素質的脆弱,因為鼓勵正向的學習環境,使學生容易遇到挫折後就想要自傷自殺,造成老師極大的管理壓力;(3)特殊生的管教與挑戰,特殊生被過度放任,老師被學生欺負卻不知道能不能向外求救;(4)大學生人際能力的危機,缺乏界線、敏感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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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堂課吉靜如調查保護官以詢問上課是否可以錄音錄影開場,並以數位性暴力之法律自保與實務分享作為主題,向大家分享經驗。偷拍案件老師要如何正確處理?第一,在調查階段時不能接露事情的內容,不然會影響案件的調查進行;第二,要注意會不會觸犯法律,可能會導致嚴重的後果。吉靜如調查保護官也向大家分享該解決這些有關法律自保的問題,介紹了事件開端正向合法作為2個忌諱和3個需要。最後,提出了特殊生與老師之間可能發生的問題(1)特殊生成年後殺人的議題,探討特殊生成年後是否仍有特殊生資格,又或者會不會有濫用身心障礙權利的情況發生(2)特殊生打老師,並且鬧上法庭。經過一堂課的許多經驗分享,對於法律上的自我防護,我們可以熟知這些知識,並且保護自己同時也保護雙方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