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星期四)16:10-17:40
貳、地 點: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和平校區)行政大樓6樓第四會議室
参、主 席: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蔡明富主任
肆、出席者: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主任調查保護官 吉靜如、義守大學資源教室輔導員 陳美玲、義守大學資源教室輔導員林淑娟、正修科技大學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輔導員 洪瑛涓、正修科技大學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輔導員 彭志文、育英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資源教室輔導員周昀徵、美和科技大學資源教室輔導員鍾心緹、樹德科技大學資源教室輔導員劉羿佳、國立高雄科技大學資源教室輔導員黃顯棻、國立高雄大學資源教室輔導員張佩宸、國立高雄餐旅大學資源教室輔導員許耀云、高雄醫學大學資源教室輔導員楊晴媛、高雄醫學大學資源教室輔導員楊子璇、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資源教室輔導員黃葳庭、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資源教室輔導員林寶鈺、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資源教室輔導員劉玉婷、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資源教室輔導師王幼婷、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助理許純蓓、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助理莊筱珍、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助理張雅涵、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助理李淯瑾
伍、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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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主任調查保護官吉靜如針對大專校院輔導員在面對情緒行為障礙及自閉症學生出現有衝動行為或是有攻擊傾向(例如攜帶刀具)時,在法律層面上可執行強制力或自我保護的行動且可不予處罰,法源依據為教師輔導管教辦法注意事項第二十四點,目的是授權老師或輔導員在面臨生命身體安全遭遇危險時進行必要處置後免於遭到事後調查或被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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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靜如保護官另表示在進行施行強制力前,需要先確認是為了「維持教學秩序以及教育活動正常進行」才進行必要的管教/管制行為,在進行管制前盡量先以口頭警告出現衝動脫序行為的個案學生,若個案不予理會繼續進行脫序行為再予以壓制。同時也建議輔導員與校安人員於執行強制力時須避免防衛過當,不要超越緊急避難原則,重點在於在壓制後不能繼續給予傷害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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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靜如保護官另分享法律實際案例中,很多情緒行為障礙學生對現行法律不了解,認為在情緒行為障礙發作的情況下攻擊他人並不會被收監,在以為犯罪無成本的情況下導致增加犯罪傾向。吉靜如保護官表示目前法律針對不積極就醫治療、不用藥的情緒行為障礙個案犯罪後的處遇,將會改移送病監進行病情監控,必要時會長期控制避免社會接觸,避免因無法辨識個案病情以致危害一般民眾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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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吉靜如保護官提供建議的SOP:(1)先緩和學生情緒、(2)排除現場可能進一步造成的危害、(3)強制制止危害發生並通報校安人員,重點在於先讓學生停止攻擊行為再進行後續處理。同時表示輔導員應詳細紀錄每次的輔導情形,因實際案例反映若有詳細輔導紀錄個案長期脫序軌跡,可能影響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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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靜如保護官另說明若有學生受患有情緒行為障礙及自閉症同學攻擊或威脅時,無論是否知道對方的特殊身分均可透過緊急避難原則進行正當防衛,同時建議學生可以在受到不法侵害時將當下情況進行錄音錄影、尋求他人作證、或找尋有監視器的地方進行自我防衛,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