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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花絮 》112年全國大專新進資教人員工作研習-專題演講
112年全國大專新進資教人員工作研習-專題演講

一、日期:112年7月20日

二、時間:10:00-10:20

三、地點:高雄市左營區崇德路801號(蓮潭國際會館)-GF國際二廳

四、活動內容:

1. 本課堂由國立屏東大學特殊教育學系兼大武山學院院長黃玉枝教授主持,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張蓓莉退休教授主講,課程名稱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之精神與實踐」。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英文名稱為「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簡稱CRPD。張教授表示,國際審查委員來台審查台灣公約落實之情況並提出結論性意見,而台灣相關業務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主責。台灣雖然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但自願遵循國際公約,並於2014年訂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具備國內法律效力,非參考而已。精神與理念:實踐重點在平等不歧視及教育能發揮的空間。

2. 本次張教授採用三種概念模式來說明何謂身心障礙的定義:A.醫療模式—主要以醫療輔助身心障礙者為主,其凸顯之意義為「生理損傷」等同於「障礙」。B.社會模式—主要以無障礙環境的提供為主,其凸顯之意義為「生理損失」不等同「障礙」,社會應朝向更友善的氛圍發展,使身心障礙者不會感受到自身的「障礙」。C.人權模式—主要以尊嚴自主的倡議為主,其凸顯之意義為「生理損傷」等同於「多樣性」,肯認個體特別之處,強調「與常人無異」為劣,如「安置」身心障礙者是使他們落入被動的角色,此概念可替換為由身心障礙者「自主選擇」他們欲落腳之歸處。

3. 因為有了CRPD施行法之緣故,張教授認為台灣相關法定名詞應隨之予以修改,如「身心障礙」改為「with special needs(有特殊需求的人們)」,將焦點著重於強調社會必須審慎名詞的使用,如「智能低下」其背後代表的貶義意涵;若談「殘」障,則忽略了身心障礙的尊嚴。

4. 除了社會與政策面向,CRPD公約的落實也與台灣教育息息相關,特別是大專/大學的階段。張教授認為,為了合乎公約的意涵,學校辦學時應注重「Student with special needs(有特殊需求的學生)」及「school for all(學校應適用於所有的學生,包含特殊教育生)」、尊重公平差異等概念,因此有了「合理調整」之概念相應出現。張教授說明「合理調整」的定義為:「是指根據具體需要,於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或行使人權和基本自由」,她舉例如近期特殊教育領域積極推廣活動著重於透過手語培訓,提供給特教學生更加完整的學習歷程,並希望能夠讓特教學生離開學校後能夠自立生活,藉此培養獨立之能力。

5. 張教授特別說明2022年台灣CRPD落實情形審查之結論性意見的其中一點,強調台灣未來可努力之方向,如台灣融合教育的現況改善辦法,IRC(國際審查委員會)認為:「國家對融合教育的含義不清,誤認為融合教育只針對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人員還是普通教育人員,都沒有準備好教育不同能力的學生,或使用合理調適及通用學習設計」,可見CRPD公約之意涵與教育業務密不可分,這是台灣應密切注意的進步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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