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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花絮 》認知通譯知能研習—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法規及案例分享暨CRPD及學習調整策略
認知通譯知能研習—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法規及案例分享暨CRPD及學習調整策略

壹、依據

教育部112年2月2日臺教學(四)第1122800524號函辦理。

貳、目的

一、增進輔導員認識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制定之核心精神與內涵,提升對CRPD之認識,及學生學習之合理調整。

二、在從相關法規認識申訴之行政程序,提升大專校院資源中心輔導員對校園法律及認知通譯專業知能,並透過實例分享,強化資源教室輔導員對申訴處理之了解。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二、承辦單位: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肆、時間、地點及參加對象

一、時間:112年6月26日(星期一)09:00-16:10。

二、地點: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和平校區)行政大樓六樓第三會議室。

三、對象:高雄鑑輔分區、屏東鑑輔分區及臺南鑑輔分區之大專校院特殊教育輔導人員依報名先後次序錄取,惟新進輔導人員(資源教室輔導老師到任未滿1年者,請於報名時備註說明)可優先錄取。若尚有名額,將依序錄取其他鑑輔分區之大專校院特殊教育輔導人員,名額60人。

伍、活動內容

一、本中心蔡明富主任邀請國立嘉義大學師範學院陳明聰院長與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鄭浩宇業務專員一同分享,目的在從相關法規認識申訴之行政程序,提升大專校院資源中心輔導員對校園法律及認知通譯專業知能,並透過實例分享,強化資源教室輔導員對申訴處理之了解;另增進輔導員認識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制定之核心精神與內涵,提升對CRPD之認識,及學生學習之合理調整。本次研習地點在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和平校區)行政大樓六樓第三會議室,共有63人報名參加、錄取63人、實到59人。

二、第一堂由陳明聰院長主講「認識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開頭以北京聯合大學之特殊教育學院為例(其設置專門科系招收聽障生與視障生),思考通用設計之真意;而此次課程會著重於「合理調整」,除了手語,還有如利用科技及時將語音轉成文字聽打。接下來提及2023特教法修法重點,包括保障學生的參與權、通用設計、合理調整與支持等等,這些都符合CRPD的精神。台灣在2014將CRPD國內法化,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但台灣在實施上仍有諸多需要改進的地方。之後介紹CRPD的重要概念:尊重、融合、平等不歧視,並深入說明平等與歧視之種類,含:直接歧視、間接歧視、結構/系統係歧視;形式平等、實質平等、融合式平等,並舉實際例子幫助了解。

三、第二堂陳院長主講「CRPD與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學習之合理調整策略」。CRPD追求形式平等到實質平等,並希望近一步可以到融合式平等。另外,「合理調整」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點:第一,要符合原有目的;第二,可以做得到。而整體的理想是做到「無障礙/通用設計」。無障礙(accessibility)不只包含物理環境,還包括課程、無障礙網頁等另外,「合理調整」需要身障者提出請求,與校方/調整義務人做討論。在教育方面,大學階段已是融合教育,所以應著重發展身障者的優勢能力,並給予必要的支持。通用設計合理調整的主要目標皆是讓學生能「參與」,資教人員必須和學校其他處室協調互動以提供服務。回歸國內特教法,也有規範應提供身障生的支持服務,校園在辦理活動時,也應考量學生參與之需求;辦理入學相關考試與校內考試,也需要提供合理的可是調整服務,給予彈性,但不是調整考試的及格標準。除考試評量的調整,也可以使用「多元評量」的方式。以上提及之服務,須載明於個別支持計畫(ISP)。課程調整方面,大學階段不重學習內容的調整,而是注重學習歷程、學習評量、學習環境的調整。最後陳院長開放現場老師提問發言。。

四、第三堂由鄭浩宇專員介紹「認知通譯」的概念,透過體驗遊戲引發主題,由三個不同身分的角色(分別是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視覺障礙)來組合出正確的拼圖,遊戲以傳達正確的訊息為目的,講求溝通的重要性。一般通譯人員須具備以下責任:(1)將來源語轉換為目標語 (2)協助各方有效溝通 (3)保持中立 (4)因應不同場合。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13條提及「學生申訴事宜,應依學生個別或家庭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支持服務,並得以指派專人協助」,卻未明訂專人的職位,因此便出現認知通譯人員,協助進行申訴案件的處理,進而讓認知通譯進入校園與生活中,增進學生的生活自理能力及認知能力。認知通譯通常以特教老師為主,此外亦可使用輔助溝通系統(AAC)搭配語言治療師的輔助進行工作內容。認知通譯的精神具備以下三點:(1)了解對方的語言 (2)準確且有效傳達 (3)公正中立,最後鄭專員建議在校園中實踐作為總結。

五、第四堂鄭專員以「特殊教育學生申訴」為主題做講解,首先介紹新特殊教育法中「歧視」的概念,特殊教育法第10條提到「特殊教育學生遭學校歧視對待,得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提出申訴、再申訴。」其中再申訴僅適用高中以下,五專、大專院校採訴願制。接著說明普通學校--特教申訴會需至少兩人與特殊教育需求相關人員(特教系專業領域教授、特教中心主任等等),申訴流程如下:(1)對校內行政處分或相關措施影響權益者,應在30日內(若有不可抗力之因素且提出證明,則不在此限)向學校提起申訴。(2)對鑑定結果不服可於接獲通知後20日內向教育部提起申訴。(3)對申訴評議決定不服在30日內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而學校申評會的要件包括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特教學生申評會主席署名。鄭專員分析常見誤解特教法沒有保證的部分,像是不用出席或上課遲到、40分及格或保證及格、不用交作業或不用考試、保證畢業或保證就業。除此之外,專員也解釋在教學實務上的過度與不當負擔,須符合相關性、比例性、可能性、財政上的可行性、經濟上的可行性,若學生提出的調整措施不符合上述標準之任何一項,學校得拒絕調整,藉此,專員建議學員們任何局決定找專家學者和主管一同討論,保留相關紀錄和把握行政時效,並保持開放正向的態度,最後以五個申訴假想案例進行分組討論,由學員們進行分享案例是否通過申訴,考量哪些部分,並由鄭專員補充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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