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3年3月29日社家障字第1130760536號函辦理。
二、為確保各單位在辦理會議及活動前,能夠自我檢視軟、硬體等各方面是否符合身心障礙者的多元性,包含各障別身心障礙者所需的支持,前已函轉請各單位於辦理會議及活動時,妥予運用旨揭參考指引在案。
三、為利該指引更具周全,倘實際運用後有修正建議,請於113年4月30日前免備文以電子郵件逕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指定電子郵件信箱(sfaa0827@sfaa.gov.tw),以利後續據以修訂。
五、檢附修正建議表(空白表)各1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