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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訊息公告]
公告"106學年度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作業流程"及鑑定工作時程相關注意事項~

發佈人員:特教中心|公告日期:2017/9/1

106學年度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作業流程及工作時程表,有關作業注意事項詳如說明。
 
一、依本部103年9月23日臺教學(四)字第1030139063號函頒大專校院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工作
        實施計畫辦理。
 
二、請各大專校院、各鑑輔分區學校及總召學校,依旨揭作業流程、工作時程表及下列注意事項辦理
       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提報鑑定相關事宜:
(一)各校於106學年度轉銜接收之一年級新生,如未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本部(或直轄市)鑑輔會所核發有效期限內鑑定證明書者,請優先宣導於106學年度第1梯次提報鑑定,以維學生相關就學權益。
(二)各校應依據觀察事實、與學生晤談之結果及蒐集身心狀況有關佐證資料,評估學生身心狀況及學習需求後填報綜合評估報告。為提升學校所察與個案身心狀況之一致性,於正式報送教育需求評估表前,應經校方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研議或經與個案就讀系所(學院)會商後,請學生(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檢視有無增補說明。學生(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如有不同意見,得另為書面聲明於綜合評估報告一併檢附。
(三)各鑑輔分區應加強宣導各障礙類別所需檢附之佐證資料文件,並於受理提報鑑定之檢核程序內即時通知未附者限期補正。初審程序開始前,應徵詢提報鑑定個案之出席意願,就綜合評估報告內之疑義到場予以釐清或補充。逾期未補正或經徵詢未回覆者,逕送初審程序評估,具體記載評估紀錄後報請本部鑑輔會審議。
 
三、請各校依特殊教育法第30-1條及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第4條之規定,安排專責人員並妥為規劃校內程序,協助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於期限內完成提報鑑定作業,俾利後續個別化支持計畫之訂定及落實。
 
四、基於大專校院學務工作整體規劃理念,經提報鑑定未通過之學生,如身心狀況有異或於學習活動上有相關需求,校方仍應統整校內資源,積極給予即時必要之協助。